電子報第五十六期(94.06.30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

、討論園地

「著作權筆記」新增「討論園地」單元,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「音樂經混音後在公開場合播放」、「網路上溜別人的鳥要賠1225萬?」、「徵稿比賽強取著作權是否合理?」、「關於同人圖著作權的界定?」等議題,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,共同參與討論。

二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恭賀交大火鳥男研究所畢業

被羊肉爐燙傷小雞雞的交大火鳥男在2005年6月25日從研究所畢業了。作為今年剛成為交大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法律組博士生的我,當日也奉劉尚志所長之命,出席了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畢業典禮暨成立五週年慶活動,不知在當天充滿離情與歡樂,熙來攘往的校園中,我是否與火鳥男擦肩而過?不管如何,再度進入校園的我,還是要恭賀交大火鳥男研究所畢業。

三、著作權判決評析

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的有效性

倒不是說三民公司應該取得著作財產權,或是錢夫人不能主張著作財產權,畢竟孰是孰非,法院說了算,只是我們必須從此案中學習到著作財產權的正確處理,才能避免日後的爭議。從著作人方面言,不管心中怎麼想,不能輕易簽署任何文件,否則不小心會喪失著作財產權,或是製造許多紛爭﹔對於出版社而言,簽約就是要清楚,是授權利用著作,還是著作財產權的轉讓?是永久的授權?限於台灣?還是包括大陸或全球?是限於紙本?還是包括電子書或網路傳輸?沒有約定清楚,容易產生爭議與怨懟,最後會血本無歸。

四、著作權法制分析

1.美國最高法院判定網路交換軟體可能應負侵害著作權責任

由以上分析可知,千萬不要將本案簡化為「美國最高法院判決P2P侵害著作權」,而應該是「美國最高法院判決P2P在某些情形下,應該為他人的侵害著作權行為負責」,至於到底是甚麼情形要負責呢?讓法院在個案中作認定。西瓜刀不違法,賣西瓜刀也不違法,但若是賣西瓜刀時,強調砍人很利索,就應為他人買了西瓜刀後的砍人行為負責了,所以,立法機關還不急著修法禁止製作或行銷西瓜刀,先讓法院在個案中判定被告是如何提供西瓜刀,應如何負責吧!

2.香港著作權法修正近況

香港自2004年12月開始對外廣徵意見,準備對著作權法作進一步修正,範圍包括使用者或企業經營者對於盜版的法律責任、出租權、網路傳輸權、科技保護措施規定以及網路服務業者的法律責任等。

五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著作權的「質權設定」是甚麼意思?

「質權設定」就是「典當」的意思,在智慧財產權方面,就是將智慧財產權「押」給債權人,作為擔保,以借錢或取得相當對價。

2.圖書館借給讀者在座位上看的影片為何應用「公播版」?

借給圖書館的讀者在座位上自己看,和在MTV包廂中自己看有何不同?法律上都是「公開上映」,並沒有不同。主要的原因在於,都是提供給公眾在現場欣賞。所謂「公眾」,不是一人或十人的區別,而是「任何不特定人」都可借來現場欣賞,不是回家私下欣賞,所以是「公開上映」,應使用所謂的「公播版」。

3.將外國政治人物的公開演說摘譯成中文置於網站是否侵權?

外國政治人物的公開演說,可被認定是「政治上之公開演說」,任何人得利用之,雖然第六十三條僅規定得「翻譯」及「散布」,但因第六十一條對於利用之方式並無限制,則將其翻譯成中文後置於網路上的公開傳輸行為,應亦屬合理使用。從而,政府機關將外國政治人物的公開演說摘譯成中文置於該機關網站,應不致違反著作權法。

4.公司經理與公司間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二條?

經理人與公司間仍是第十一條的僱傭關係,第十二條是指無僱傭關係之委外情形。當然,公司與員工之間也可能依第十二條定其著作權關係,這必須以契約特定之,例如專案之辦理,開放由公司內部團隊分組競爭,以最短天數投注最少資源者,取得執行權並分配特別利益等,這種特約就可以跳脫第十一條之適用。

5.留學代辦中心的著作權侵害?

有一個可能,是代辦中心使用你的計畫書一切代辦,以為謀利﹔另一個可能是代辦中心將你的計畫書交申請者修改。目前的因應要視我方要如何處理,建議不要針對代辦中心的客人,而應針對代辦中心,所有的證據應該要保全,包括自己創作計畫書,傳送代辦中心、以及該同校的學弟妹與代辦中心的來往傳送計畫書通訊。該同校的學弟妹為避免學校察覺,必然會合作。則一切證據明確後,代辦中心經不起事件曝光,當然會合理解決此侵害之回應。

6.侵害著作權有何補救作法?

覆水難收,但仍有補救措施。倒不一定非要自投羅網不可,建議作出儘量回收之動作,不再使用該等自編講議,並改以購買該合法書籍代之,則一旦著作權人事後發現侵害情事,再自承確有侵害,但係無知所致,且於認知係侵害後已主動購買合法版本補救,並未造成著作財產權人之損失,則侵害後不待權利人主張即自動補救,著作財產權人沒有理由提刑事訴訟,縱使提起,正當性也不強,檢察官或法院易以微罪不舉或微罪不罰處理,民事方面亦無賠償問題。

六、著作權法逐條釋義

1.第五十七條(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合理使用)--博物館或美術館可以如何利用館藏?

2.第五十八條(公開場所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之合理使用)--小人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嗎?

3.第五十九條(電腦程式著作之合理使用)--原版CD可以備檔嗎?

七、新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八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九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十、取銷訂閱電子報